遼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
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
第二十四條 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、建設、管理和經費保障。
市、縣(區)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,在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指導下,制定具體文明行為規范,廣泛開展公共場所、服務場所、經營場所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。第二十五條 教育、公安、民政、住建、交通、文旅、生態環境、衛生健康、市場監管和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,應當根據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,完善檢查監督、投訴舉報、教育指導、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,及時發現、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。
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、協同配合的執法合作工作機制。第二十六條 市、縣(區)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,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范,組織學校開展文明行為、文明禮儀教育,培養學生文明習慣。
(轉自互聯網)